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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奶门超速监控照主角险家庭破裂 泄露者被开除(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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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奶门超速监控照主角险家庭破裂 泄露者被开除(图)

 华瑞科技公司是绵阳交警支队的电脑维护商。8月3日,其员工喻某在维护交警支队电脑时,私将川BY0008号私家车超速照片拷到携带的U盘中。8月20日,喻某将该U盘借给同事李某某,8月21日,李某某将该照片发上网。

  照片中,驾驶员左手驾车,右手伸入副驾座上女子的衣领里。照片引发微博热传,驾驶员被网友称为“摸奶哥”,其个人信息很快被“人肉”出来。网友注意力

  先集中在其身份上,后演变为关注公众隐私为何遭泄露。

  9月底,绵阳警方公布调查结果,并对喻某、李某某分别处以7天和6天的行政拘留。绵阳交警支队也终止了与华瑞科技公司的业务。

  微博上的曝光,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仍是一种正面的舆论监督,但也会造成负面的伤害。绵阳超速不雅照泄露事件便可能是一个负面大于正面的例子:照片主角险些家庭破裂,照片泄露者只能远走他乡,当事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绵阳警方也经历了一次公众信任危机。

  当事公司

  坏了名声毁了政府业务

  绵阳市中心的科技大楼,聚集了众多电脑经销商,华瑞科技公司便在大楼一层。11月30日中午,天府早报记者来此寻访曾泄露绵阳超速不雅照的该公司员工喻某和李某某。

  店内一中年男子开始承认是公司负责人任晓斌,但问清记者身份后改口否认,并不耐烦地说:“事情出了这么久了,你们怎么还在搞?”

  当问及喻某和李某某,他摇头:“公司已经把他们开除了。”他说,二人事发时,到公司上班并不长,但都很踏实能干。“被拘留过后,他们就再没来上班,电话也打不通。公司后来就把他们开除了。”据说两人现已到沿海城市打工去了,“可能想换个环境、换个心情。”

  然而,对公司来说,影响却是无法“换”掉的。该男子长叹一声,苦笑道:“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关系,现在全毁了。”他说,华瑞科技公司除了为绵阳交警部门维护电脑,还和其他几个政府部门有合作。发生照片泄露事件后,交警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都终止了与其的合作。

  “虽然帮政府部门做事我们利润并不高,但我们看重的是这层关系。”男子说,“出事后,公司名声坏了,现在经营很困难,已经在考虑转让了。”回忆起事件起因,男子倒显得很坦然:“他们都是年轻人,看到那样的照片肯定觉得好笑。”他反问:“你们看到好笑的东西,是不是也想分享一下嘛?”他说,自己也没想到照片传上网会带来如此严重的后果。“他们被拘留了几天,也算是受了处罚。”他总结道,“而我们公司更像是个受害者。”

  绵阳警方

  管好隐私做好微博互动

  11月30日下午,记者采访了绵阳市公安局政治处宣传办公室副主任岳波。一张监控照片在网上疯传,为何会引起整个绵阳警方的迅速介入呢?岳波解释说,由于事件涉及公民隐私,照片也有从警方流出的可能性,如果不给公众一个清楚的答案,造成的负面影响难以估计。

  可是,网上对调查结果的质疑从未平息,有网友调侃:“警方该不会是从陈冠希"艳照门"获得灵感,找了两个替罪羊吧?”

  对此,岳波摇头说:“他们不是什么替罪羊。我们的调查结果经得起法律考验。”他同时强调,正是为了避免此类怀疑,才公布了华瑞科技公司的名称,“其实按照规定,这些信息可以不对外公布,但我们是想最大限度做到公开透明。”

  此前绵阳警方公布的调查报告提到:公安信息网是与外界完全隔绝、独立封闭运行的,在内部也只有专人经授权才能访问,因此公安机关掌握的公众信息是安全的。公安机关“网上清理线索,网下走访核实”,最终找到了上传照片的第一人。

  这一事件也让警方意识到,管理好涉及公民隐私的资料,与处理好与网民的微博互动,都是必须的。“网络的力量很强大,我们也有官方微博,通过微博辟谣、与网民互动,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岳波说,今年7月曾有媒体报道绵阳文昌镇发生“强拆”冲突,传言说警方抱走了某拆迁户的孩子,“影响很恶劣,网民反应不亚于这次。”通过官方微博“平安绵阳”,绵阳警方第一时间发布“孩子在托儿所”的真相,并不断与网民互动。

  正是有了这些经验,在不雅照事件后,绵阳交警部门能第一时间表示将尽快调查照片来源,缓解了网民的不满情绪。“如果出了事,我们选择沉默,只会招来质疑。而通过微博发布消息、与网民互动,比通过传统媒体更直接快速,我们会继续保持这一传统。”
照片主角

  “生活刚勉强恢复正常”

  岳波表示,照片主角邓嘉林遭受了巨大打击,但“警方决不会透露当事人的任何个人信息”,以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邓嘉林也一直未公开露面接受过媒体采访。

  考虑到事件对其生活的影响,天府早报记者放弃了采访邓嘉林的计划,转而寻找与他接触过的知情人士,从侧面了解他现在的生活状况。

  一名在事件后与邓嘉林联系密切的知情者称:“他受到了很大的压力,和妻子的关系也一度濒临破裂,之前为这吵个不停,现在生活刚勉强恢复正常。他的娃娃还小,他只想平静过生活,不想再有人去打扰。”

  他们都是年轻人,看到那样的照片肯定觉得好笑。他们被拘留了几天,也算是受了处罚,而我们公司更像是个受害者。”

  华瑞科技公司一男子谈泄露不雅照的该公司员工

  如果出了事,我们选择沉默,只会招来质疑。而通过微博发布消息、与网民互动,比通过传统媒体更直接快速。”

  绵阳市公安局政治处宣传办公室副主任岳波谈事件处理经验

  记者手记>>>

  正面监督带来负面伤害

  微博的魅力在于,它提供了一个平台,让所有人有机会展示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感,也让更多灰暗的东西暴露在公众面前。

  然而,在分享感动、痛斥灰暗的同时,也有许多人在肆意发泄着不满。这种发泄,有时缺乏周全的考虑,便成了一种毫无责任的随意行为。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仍是一种正面的舆论监督,但也会造成负面的伤害。

  绵阳超速不雅照泄露事件便可能是一个负面大于正面的例子:照片主角险些家庭破裂,照片泄露者只能远走他乡,所涉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绵阳警方也经历了一次公众信任危机。

  在回顾事件时,我们发现了事件中最模煳的一点:8月21日,照片开始在微博流传,ID名为“绵阳邓嘉林”的用户曾连发辟谣微博,否认自己为公职人员,并称得到了家人的谅解;随后在接受一些媒体电话采访时,他又称照片是合成的,是竞争对手所为,自己从未开微博辟谣;最终警方调查称,照片并非人工合成。

  那么,发微博的“邓嘉林”和接受电话采访的“邓嘉林”孰真孰假?若后者为真,他又为何撒谎?

  这个答案,我们或许再也无法得知。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因为人为泄露,邓嘉林的隐私遭到围观,这给他带来的负面影响,已永远无法消除。即便事件在网上引发了“保护隐私”大讨论,但对邓嘉林来说已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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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现在车震越来越危险了,走在马路上已经没有安全感了,全部都是摄像头啊,不知道要这么多摄像头干嘛用的,记得早在几年以前看见新闻里说英国的伦敦布满摄像头基本已经没有死角了,走在路上没有隐私了,好像新闻里还有专家在谈论这个事情的,没想到现在国内也是了,哎!
这2个员工啊,我觉得拘留太轻了,判个几年官司才好,太不道德了,虽说司机也不是很道德,但那时私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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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犯罪行为还不能说出来?道德败坏的人还有理了?什么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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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角是什么来头?看起来很清纯楚楚动人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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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机说:兄弟,摸奶不是错,但摸奶还开那么快就是你的不对了。
对交警说:查超速拍车牌就好,来什么全景呀!惹事了吧。
对程序员说:小伙子,有好东西自己留着,不能分享呀!
对广大车主说:摄像头太多,前风挡贴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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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居然没跑,真是奇怪,男人有外遇莫非老婆也有,不应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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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说无语了 ········道德败坏的人还有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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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说是心脏病,才莫奈,怎么没有去医院帮其他病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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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日产也很无奈啊,照片里面的那么大的日产车标醒目得很.真是躺着也中枪.男主角又得开车超速,又得摸奶,应该是开CVT挡的奇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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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说无语了 ········道德败坏的人还有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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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笨瓜 金币 -10 複製該主題6樓回覆 該罰 2011-12-8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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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3年6月15日第579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3〕15号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著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入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四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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